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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04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20-06-29

案件名称

460刘爱国与姚永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爱国;姚永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04民初460号原告:刘爱国,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姚永君,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刘爱国与被告姚永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刘爱国于同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爱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刘爱国负担。审判员  叶辉云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栾慧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