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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236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林李跃与李晓南、金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2369号原告:林李跃,市瓯海区景山街道西山东路186弄5号。被告:李晓南,鹿城区五马街道公园路90-205室。被告:金凤英,系被告李晓南之妻,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林李跃为与被告李晓南、金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李跃以与被告李晓南、金凤英庭外和解,且俩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李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李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林李跃负担。审判长 谢        峰审判员 王亚苗代理审判员吴春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    天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