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仑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奚四海与奚圣益、奚海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四海,奚圣益,奚海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248号原告:奚四海,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郭强来,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奚圣益,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奚海英,女,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奚四海与被告奚圣益、奚海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奚四海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奚圣益、奚海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四海撤回对被告奚圣益、奚海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奚四海负担。审 判 员 朱宗游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