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奚四海与奚圣益、奚海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四海,奚圣益,奚海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248号原告:奚四海,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郭强来,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奚圣益,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奚海英,女,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奚四海与被告奚圣益、奚海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奚四海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奚圣益、奚海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四海撤回对被告奚圣益、奚海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奚四海负担。审 判 员 朱宗游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