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黔01民终26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20-03-30
案件名称
贵州大地建设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株洲华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贵州大地建设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株洲华云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市邦拓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终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大地建设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护国路68号香格里拉大厦21层。法定代表人:杨光跃,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华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5号嘉盛紫苑江岸1栋1502号。法定代表人:侯冬云,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岳阳市邦拓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大汉新城云溪金街A区5栋1层103号门面。法定代表人:陈自雄。上诉人贵州大地建设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华云工程有限公司及岳阳市邦拓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14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上诉费缓交申请,本院同意上诉人的缓交申请并限定上诉人于2020年1月26日前一次性缴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在本院规定的缴费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贵州大地建设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俊审判员 颜 云审判员 姜彦宏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凤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