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272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台州市和普化工有限公司与杭州创世纪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和普化工有限公司,杭州创世纪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2720号原告:台州市和普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玲燕。委托代理人:王进。委托代理人:何彬。被告:杭州创世纪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一。原告台州市和普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普公司)诉被告杭州创世纪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纪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创世纪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换成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创世纪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和普公司诉称:2007年10月创世纪公司以流动资金紧张为由向和普公司借款人民币20万元,2007年10月10日和普公司以银行电汇的方式向创世纪公司开户的中行浙大支行电汇20万元,2007年10月15日创世纪公司向和普公司出具借条一张,承诺在2008年2月10日后归还借款。借款到期之后,创世纪公司一直未归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创世纪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万元;二、创世纪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人民币2103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08年2月10日计算至2009年10月10日,此后至被告还清本金之日止另计);三、创世纪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创世纪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和普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电汇凭证一份,证明和普公司通过电汇方式交付创世纪公司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的事实。2、借条传真件复印件一份,证明创世纪公司向和普公司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的事实。被告创世纪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证据审查认为,和普公司提交的电汇凭证系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和普公司提交的借条虽系复印件,但借条上有创世纪公司的印章,能与和普公司提交的电汇凭证相印证,创世纪公司未到庭提出抗辩意见及反驳证据,本院对该借条的真实性亦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07年10月创世纪公司以流动资金紧张为由提出向和普公司借款人民币20万元。2007年10月10日,和普公司以银行电汇的方式向创世纪公司开户的中行浙大支行电汇20万元,2007年10月15日创世纪公司以传真方式向和普公司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台州市和普有限公司人民币20万元整,预计四个月后归还。后创世纪公司未归还,和普公司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和普公司对其与创世纪公司之间存在20万元借款关系的事实提供了电汇凭证及借条等证据证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创世纪公司未对债务是否存在提出否定的抗辩,故对和普公司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双方之间该企业借贷合同关系违反了国家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应认定无效。借条中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仅写明“预计四个月后归还”,创世纪公司一直未归还借款,和普公司有权要求创世纪公司返还借款。但和普公司主张自2008年2月10日起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创世纪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本案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创世纪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台州市和普化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万元。二、驳回台州市和普化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杭州创世纪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70元,合计5902元,由台州市和普化工有限公司负担61元,杭州创世纪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841元,杭州创世纪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公告费650元,由杭州创世纪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交付台州市和普化工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高 瑛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