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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牌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根财与赵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根财;赵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牌商初字第36号原告:何根财,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安华镇矿亭村矿亭三村。被告:赵文英,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安华镇安华村安华街****。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根财与被告赵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根财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根财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文英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根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根财负担。审判员  郦武亮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冠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