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镇商外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县××针××有限公司与宁波××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针××有限公司,宁波××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镇商外初字第6号原告:绍兴县××针××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和村。法定代表人:俞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宁波××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区骆驼街道沙河村。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原告绍兴县××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迪××)为与被告宁波××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0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迪××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锦华××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雅迪××起诉称:2007年1月31日,被告因需向原告购买摇料绒,共计货款16892.11元,原告已开具了全额的增值税发票,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货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6892.11元。被告锦华××答辩称:原、被告之间发生的买卖关系及货款数额属实,但被告已付清了货款,原告公司业务员代表原告出具了收条;且双方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即付款,而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期为2007年1月31日,故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雅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编号为06393888,金额为16892.11元),欲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16892.11元货物的事实。原告向本院申请调查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抵扣情况,本院依法向宁波市镇海区国家税务局进行了调查,该局确认原告所提供的编号为06393888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该发票已通过认证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本院调取的证据予以认定。被告锦华××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向原告购买了价值16892.11元的摇料绒。2007年1月31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16892.1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被告辩称已支付相应货款,且原告公司业务员出具了收条。庭审中,本院向被告释明,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上述收条或证明已支付货款的其他证据。但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作为买受人应当支付相应的货款。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给付责任。被告称已付清货款,但在本院释明后,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被告称本案诉讼时效应从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起算,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付款时间进行了约定及双方的交易习惯,应视为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被告作为买受人收到货物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对原告而言,具备了行使收取货款的权利,但没有规定原告在被告收到货物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应当主张债权,故原告交付货物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不是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本院对被告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综上,原告诉请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绍兴县××针××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6892.1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被告宁波××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账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丽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