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衢商再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某某,汪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衢商再终字第7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吴某某。被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汪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吴某某与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由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7日作出(2008)开马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某某于2009年1月16日对前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次向开化县人民法院起诉,开化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衢开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吴某某不服,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22日作出(2009)浙衢商终字第204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09)衢开商初字90号民事判决。吴某某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2月22日作出(2009)浙衢民申字第20号民事裁定,裁定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便于查明案件事实,化解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化县人民法院(2008)开马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开化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程品方审判员 祝开祥审判员 叶晓春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光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