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雁民初字第461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葛伟与西安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分公司、西安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伟,西安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分公司,西安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4610号原告葛伟。被告西安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科大厦20层。代表人杨进。被告西安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52号高科大厦20层。法定代表人祝社宁,该公司董事长。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宝宝。本院受理的原告葛伟诉被告西安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葛伟于2010年3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伟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景许原告葛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用79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何 燕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刘 茹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中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