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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雁民初字第461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葛伟与西安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分公司、西安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伟,西安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分公司,西安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4610号原告葛伟。被告西安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科大厦20层。代表人杨进。被告西安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52号高科大厦20层。法定代表人祝社宁,该公司董事长。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宝宝。本院受理的原告葛伟诉被告西安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葛伟于2010年3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伟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景许原告葛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用79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何 燕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刘 茹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中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