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遂商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遂昌康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应仙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遂昌康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仙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331号原告浙江遂昌康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镇西街454-470号。法定代表人周夏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应仙君,农民,昌县云峰镇祥川村8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遂昌康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应仙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应仙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别克轿车在36000元的范围内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应仙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别克轿车予以查封(保全数额为3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 敏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燕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