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0281执45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20-03-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方小飞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方小飞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执45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城区舜水南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8445769584。 主要负责人:蔡李峰,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科杰,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方小飞,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与被执行人方小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81民初8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透支款本金等费用合计69117.21元;如被执行人不支付上述款项,申请有权对被执行人名下抵押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方小飞逾期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委托调查对被执行人方小飞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冻结少量存款。本院委托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方小飞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其作出了罚款和司法拘留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方小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剑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蔡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