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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636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孔××与王××、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王××,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6364号原告孔××。委托代理人楼××。被告王××。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孔××诉被告王××、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孔××负担。审 判 长  朱建良审 判 员  傅成祥人民陪审员  徐士其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俞燕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