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西商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阙海肖与杭州温馨家园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阙海肖,杭州温馨家园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454号原告:阙海肖。被告:杭州温馨家园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阙海肖诉被告杭州温馨家园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阙海肖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阙海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阙海肖承担。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淼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