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莱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李建林、袁凤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莱执字第259号李建林、袁凤敏与杨磊、林温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莱山区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七月九日作出的(2009)烟莱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件总标的额301324元,本院已执行0元,未执行301324元,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山区人民法院(2009)莱执字65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侯 德 山执行员 宋 立 军执行员 ���茂群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