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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261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617号原告:张××。被告: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539元,减半收取2269.5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 判 长  楼全民审 判 员  欧善威代理审判员  盛 辉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史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