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261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617号原告:张××。被告: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539元,减半收取2269.5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 判 长 楼全民审 判 员 欧善威代理审判员 盛 辉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史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