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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02执207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20-04-09

案件名称

韩德森、韦姣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韩德森;韦姣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02执2074号申请执行人:韩德森,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韦姣云,女,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德森与被执行人韦姣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韦姣云名下有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韦姣云名下的银行存款。审判员  何江波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