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豫1202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20-04-28
案件名称
靳松琴、韩美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靳松琴;韩美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202执344号申请执行人:靳松琴,女,195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韩美峡,女,195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靳松琴与被执行人韩美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韩美峡名下有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美峡名下的银行存款。审判员 何江波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