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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行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散装水泥办公室,陕西云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碑行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住所地本市安东街***号。法定代表人:吴伟,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跃,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云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长安北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宝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西散水罚字(2009)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陕西云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故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的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育英代审判员 张 彬代审判员 杨淑香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