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池××与浙江××××电气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浙江××××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1171号原告:池××。委托代理人:胡甲。被告:浙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区。法定代表人:胡乙。委托代理人:张××。委托代理人:叶××。本院在审理原告池××诉被告浙江××××电气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池××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池××负担。审 判 长 叶 纪 迈人民陪审员 叶海丹人民陪审员陈文珍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