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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柘法牛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单某甲与闫某甲、闫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甲,闫某甲,闫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柘法牛民初字第378号原告单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闫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闫某乙,女,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甲诉被告闫某甲、闫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某甲于2010年3月12日以与被告协商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洪林人民陪审员  崔景超人民陪审员  解卫玲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世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