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龙执民字第244-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沈芙玲与孙绍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芙玲,孙绍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244-2号申请执行人:沈芙玲。被执行人:孙绍美。本院于2010年2月23日作出(2010)温龙执民字第24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孙绍美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永强大道1043号的房产。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绍美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永强大道1043号(地号:G-38-120,建筑面积295平方米,房权证号为:05××43)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伦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