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汴民申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黄迁芬与孙再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申字第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黄迁芬。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孙再云(又名孙在云)。再审申请人黄迁芬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孙再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杞县人民法院(2004)杞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完毕。再审申请人再审称,请求撤销(2004)杞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2005)汴民终字第563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孙再云严判。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等共计66650.71元。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黄迁芬要求民事赔偿66650.71元,没有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刑事部分请求不属本案审查范围。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迁芬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庆 彬审判员 马 建 庄审判员 尹 福 中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