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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平商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湖市××诚××责任公司与曹××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诚××责任公司,曹××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291号原告:平湖市××诚××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号。法定代表人:费××。委托代理人:胡××。被告:曹××。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诚××责任公司诉被告曹××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已与被告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诚××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98元,减半收取21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士忠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苏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