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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栖商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山东栖霞苹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栖霞银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栖霞苹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栖霞银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栖商初字第436号原告山东栖霞苹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迎宾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6930128-6。法定代表人潘德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宝军,山东君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栖霞银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振兴路北。法定代表人魏建平,经理。原告山东栖霞苹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栖霞银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宝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判令被告立即付清拖欠原告的出资345万元,并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庭提供公司章程一份。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5日,由栖霞德丰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烟台蛇窝泊果蔬有限公司三方共同出资组建成立了本案原告,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章程约定,栖霞德丰食品有限公司和被告各认缴出资额475万元,烟台蛇窝泊果蔬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50万元。至2008年6月10日,其它两股东均已足额缴付认缴出资额,被告实际缴付认缴出资额130万元,余额345万元定于2009年10月9日缴付。被告应缴付的余额345万元,至今未到位,致原告起诉。本院认为,公司章程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依照公司章程,被告应于2009年10月9日向公司出资345万元,被告逾期未认缴,属瑕疵出资。股东瑕疵出资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补缴出资,并赔偿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对被告瑕疵出资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未予举证,其损失数额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栖霞银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补缴出资额345万元,并承担原告的利息损失(自2009年10月10日始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海林审判员  李兆学审判员  孙玉玲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纯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