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南商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善县西塘兴盛木制品厂与吴志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西塘兴盛木制品厂,吴志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南商初字第394号原告:嘉善县西塘兴盛木制品厂,住所地:嘉善县西塘镇工业园区1号。负责人:陈新荣,厂长。被告:吴志良,市南湖区凤桥镇栖柽村10组。本院受理原告嘉善县西塘兴盛木制品厂诉被告吴志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县西塘兴盛木制品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成剑斌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