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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花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缪杨俊与詹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杨俊,詹勇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花商初字第50号原告:缪杨俊,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衢州市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上缪村062号。委托代理人:徐文华,衢州市航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詹勇,干部,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金桂小区17幢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杨俊诉被告詹勇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缪杨俊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杨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杨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繁义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祝美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