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花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缪杨俊与詹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杨俊,詹勇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花商初字第50号原告:缪杨俊,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衢州市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上缪村062号。委托代理人:徐文华,衢州市航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詹勇,干部,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金桂小区17幢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杨俊诉被告詹勇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缪杨俊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杨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杨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繁义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祝美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