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长泗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有根与陈敬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有根,陈敬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长泗商初字第40号原告黄有根,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长兴县人,住长兴县泗安镇管埭村沙古斗自然村20号。被告陈敬利,长兴县人,住长兴县林城镇育才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有根诉被告陈敬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3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有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有根负担。审判员 卢新良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臧燕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