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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长泗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有根与陈敬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有根,陈敬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长泗商初字第40号原告黄有根,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长兴县人,住长兴县泗安镇管埭村沙古斗自然村20号。被告陈敬利,长兴县人,住长兴县林城镇育才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有根诉被告陈敬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3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有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有根负担。审判员  卢新良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臧燕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