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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皋搬民初字第0200-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邓某甲、陈某与邓某乙、邓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陈某,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邓某戊,邓某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皋搬民初字第0200-1号原告:邓某甲。原告:陈某。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海涛。被告:邓某乙。被告:邓某丙。被告:邓某丁。被告:邓某戊。被告:邓某己。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甲、陈某与被告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邓某戊、邓某己赡养纠纷一案中,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要求五被告承担死后殡葬事宜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该部分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甲、陈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要求五被告承担死后殡葬事宜的部分诉讼请求。审判员  王卫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