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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平商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湖州××有限公司与嘉兴××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有限公司,嘉兴××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227号原告:湖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号。法定代表人:朱××。被告:嘉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林埭镇××组(浙江马宝狮股份有限公司内厂房9幢)。法定代表人:赵××。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诉讼已没有必要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26元,减半收取73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3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士忠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苏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