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商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湖州××有限公司与嘉兴××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有限公司,嘉兴××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227号原告:湖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号。法定代表人:朱××。被告:嘉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林埭镇××组(浙江马宝狮股份有限公司内厂房9幢)。法定代表人:赵××。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诉讼已没有必要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26元,减半收取73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3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士忠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苏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