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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乾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余甲、余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余甲,余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建乾商初字第52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聂××。被告余甲。被告余乙。原告陈××与被告余甲、余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学青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甲、余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称,2008年5月15日,我与被告余甲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我借给被告余甲人民币43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08年5月19日,如未按期归还,按借款额日万分之十四计某逾期还款利息,如由此引起诉讼,所需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均由被告余甲赔偿,被告余乙同日向原告出具保证函一份,自愿为被告余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余甲提供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余甲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仅于2008年6月3日归还借款本金某民币200000元,被告余乙也未代为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余甲立即归还借款本金某民币230000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92000元(利息截止2010年1月19日,2010年1月20日起的利息按月息2%另行计某);2、被告余甲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余甲负担;4、被告余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一、借款协议书、借款支付凭证、信用社信汇凭证各一份,证明被告余甲向原告借款4300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将借款汇入被告余甲指定的账户。二、保证函一份,证明被告余乙为被告余甲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三、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的事实。本院向被告余甲、余乙送达起诉状副本后,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供证据材料,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所举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书证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如原告所述。本院认为,借款人应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案中,被告余甲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30000元的事实清楚,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如引发纠纷产生的一切费由包括律师代理费均由借款人负担,该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余乙为被告余甲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被告余甲未按约归还借款时,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自认被告余甲已归还借款本金某民币200000元,不损害被告的利益,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余甲、余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借款本金某民币230000元,支付利息人民币92000元(利息从2008年5月20日起计算至2010年1月19日止,之后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另行计某),并赔偿原告实现本案债权费用律师代理费8000元。二、被告余乙对被告余甲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25元,由被告余甲负担,被告余乙连带负担。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的,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968,并注明本案案号)。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吕学青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志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