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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杭州××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杭州××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287号原告章某某。被告杭州××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半山镇××村(临半路126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某与被告杭州××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74元,减半收取687元,由原告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洪 影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夏叶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