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杭州××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杭州××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287号原告章某某。被告杭州××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半山镇××村(临半路126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某与被告杭州××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74元,减半收取687元,由原告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洪 影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夏叶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