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瑞商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施书钱与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书钱,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360号原告:施书钱。被告: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苗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书钱与被告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书钱以自己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书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1000元。审判员  葛建敏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鸥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