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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新商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宋××与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新商初字第248号原告:宋××。被告:卢××。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卢××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原告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撤回对被告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宋××负担。审判员  竺维江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美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