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251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513号原告: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周××。委托代理人:宓××。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27元,减半收取1564元,由原告黄×负担。审 判 长 楼全民审 判 员 欧善威代理审判员 盛 辉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史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