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中新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杰森石膏板(嘉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中新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杰森石膏板(嘉兴)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保字第4号提起人: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人:杭州中新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闲林镇永乐村。法定代表人:林楚荣,董事长。被申请人:杰森石膏板(嘉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独山港区滨海四路88号210室。法定代表人:杰森张,董事长。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的申请人杭州中新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杰森石膏板(嘉兴)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经本院审查,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了申请人杭州中新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杰森石膏板(嘉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杭州中新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北京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遂向本院提起,申请人杭州中新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同时提供担保人为其担保,担保人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工业杭州设计研究院出具担保书,承诺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中新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杰森石膏板(嘉兴)有限公司逃避债务,确保债权能够实现为由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且已提供担保,因此该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杭州中新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二、即日冻结被申请人杰森石膏板(嘉兴)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申请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杭州中新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志芳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