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衢柯商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汪伟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汪伟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20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下街60号。法定代表人:程建会,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城,女,1981年1月4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客户经理,住衢州市柯城区天官桥42幢4单元501室。被告:汪伟锋,农民,省开化县中村乡池塘底村1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被告汪伟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欣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项  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