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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淄博寿山特种塑料有限公司与徐继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寿山特种塑料有限公司,徐继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258号原告:淄博寿山特种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海,总经理。被告:徐继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寿山特种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继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淄博寿山特种塑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淄博寿山特种塑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梦萱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红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