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仑商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大榭支行与王惠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大榭支行,王惠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仑商初字第11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大榭支行,住所地宁波大榭开发区行政商务区信拓路。负责人:曹琦,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雄心,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王惠娥,女,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大榭支行与被告王惠娥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惠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大榭支行撤回对被告王惠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建根审 判 员 沈永力审 判 员 虞国安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刘 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