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皖130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20-05-12
案件名称
陈开敏、朱小龙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开敏;朱小龙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执53号 申请人:陈开敏,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49岁,汉族,住宿州市。 被执行人:朱小龙,男1994年4月16日出生25岁,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埔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开敏与朱小龙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开敏与被执行人朱小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开敏与被执行人朱小龙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皖1302执53号执行案件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波 审判员 王秋灵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 执行助理王丽丽 书记员邓正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