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余某乙甲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甲,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苍民初字第293号原告:余某甲。被告:朱某。原告余某甲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民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甲、被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某甲起诉称:1998年6月17日,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两个女儿,现已成年。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家庭责任感,双方毫无感情和信任可言,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根本无法挽回,为此特诉请离婚。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据。被告朱某认为双方没有维持婚姻关系的可能,同意离婚,要求原告给予生活补助。对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被告经质证没有异议,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89年农历正月十三日按照民间习俗举行婚礼,婚后于1989年7月19日生育长女余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余某丙。1998年6月17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今年来,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夫妻关系日趋恶化。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现双方对离婚已无异议,应予准许。被告要求原告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余某甲与被告朱某离婚。二、原告余某甲一次性向被告朱某支付生活补助费5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余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至迟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民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池长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