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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魏华东与马永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华东,马永标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96号原告魏华东,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上虞市人,住上虞市丰惠镇东门村北村56号。(身份证号:33062219640524691x)。被告马永标,成年,镇通明村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华东与被告马永标其他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华东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华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智炜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淑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