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魏华东与马永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华东,马永标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96号原告魏华东,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上虞市人,住上虞市丰惠镇东门村北村56号。(身份证号:33062219640524691x)。被告马永标,成年,镇通明村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华东与被告马永标其他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华东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华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智炜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淑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