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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民初字第243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某与陈某、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陈某,马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余民初字第2436号原告:吕某。委托代理人:倪某某。被告:陈某。被告:马某。原告吕某为与被告陈某、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起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其委托代理人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吕某起诉称:被告马某系被告陈某母亲。2008年3月21日,原告吕某与被告陈某,按照农村习俗进行订婚。原告发给两被告彩礼钱40000元。2008年9月被告方提出要与原告解除婚约,原告同意被告方的意见,同时提出要求两被告返还聘金。2009年1月19日,原告要求小曹娥镇司法所就原、被告之间的返还聘金之事进��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方分两次退还原告彩礼40000元,款于2009年3月31日支付20000元,余款2009年10月31日付清。到期后,被告仅支付10000元,其余30000元至今未付。为此,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返还彩礼30000元。对上述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余姚市小曹娥镇上塘村证明一份,拟证明原告主体适格的事实;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拟证明被告收受原告40000元某某钱等事实。被告陈某、马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各一份,经庭审质证,被告陈乙、马某缺席,应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且该证据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系婚约财产纠纷。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返还彩礼3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与判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被告陈某、马某返还原告吕某彩礼款3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陈某、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忠员人民陪审员  沈传根人民陪审员  姚定尧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沈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