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与高吉良、夏姣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高吉良,夏姣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49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住所地:上虞市百官街道新建路8号。身份代码:14611148-3。代表人:张宏炬,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戚平波,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翀,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吉良,市崧厦镇蔡林村蔡兴575号。身份代码:330622196403312418。被告:夏姣娣,市崧厦镇蔡林村蔡兴575号。身份代码:330622196501122423。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与被告高吉良、夏姣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67元,减半收取4033.5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负担。审判长 周坚昕审判员 王海庆审判员 阮XX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瑜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