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卢利刚与宁波市豪舒家俱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利刚,宁波市豪舒家俱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101号原告:卢利刚,30225198106123174),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象山县定塘镇洋岙村3组149号,现住宁波市江东区东莺新村36幢203室。被告:宁波市豪舒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长乐村望春路918-1号。法定代表人:舒圣满,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利刚与被告宁波市豪舒家俱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利刚于2010年××月11日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利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5元,减半收取计××47.50元,由原告卢利刚负担。审判员 翁 磊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洁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