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化义与唐山唐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化义;唐山唐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951号原告王化义,农民。委托代理人郝文华,河北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唐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乡板桥村东。法定代表人于华中,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化义与被告唐山唐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化义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化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化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