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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民张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白剑钹与谭建明等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剑钹,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谭家村村民委员会,谭建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张初字第141号原告白剑钹,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李刚军,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谭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樊永航。委托代理人王小晶,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建明,男,195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剑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35元,剩余3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薛红安代理审判员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