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六意与刘俊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六意,刘俊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492号原告张六意,市火铺镇董家岭村十八组12号,现住义乌市北苑街道黄杨梅新村。被告刘俊财,道新后傅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六意诉被告刘俊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六意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六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张六意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