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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六意与刘俊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六意,刘俊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492号原告张六意,市火铺镇董家岭村十八组12号,现住义乌市北苑街道黄杨梅新村。被告刘俊财,道新后傅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六意诉被告刘俊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六意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六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张六意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