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路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阮某某与颊某某、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某,颊某某,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路商初字第4号原告:阮某某。委托代理人:於某某。被告:颊某某。被告:郏某某。原告阮某某与被告颊某某、郏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24日以郏国友为被告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艺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28日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后原告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追加郏某某为共同被告,本院予以准许,于2010年3月4日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阮某某委托代理人於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颊某某、郏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阮某某诉称,被告郏国友、郏某某系蔡某某的法定继承人。蔡某某于2009年6月20日立据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月利率1%。后蔡某某死亡,但借款本息一直未予偿还。现要求判令两被告在继承蔡某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自2009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二、借条一份,证明蔡某某借款的事实。三、被告郏国友与蔡某某的结婚申请书及证明一份,证明郏国友和蔡某某的夫妻关系及郏国友又名郏小友的事实。四、蔡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死亡证明各一份,证明蔡某某于2009年11月20日因农药中毒而死亡的事实。五、石某某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两被告系蔡某某继承人的事实。六、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证明借款人蔡某某的遗产已由两被告继承的事实。原告另申请证人杜某出庭作证,证明蔡某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颊某某、郏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递交反证。经开庭审理,被告颊某某、郏某某未到庭应诉,且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应诉通知和举证材料后,未对原告所诉事实及举证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应为有效。据此,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郏国友、郏某某分别系蔡某某的丈夫、儿子。2009年6月20日,蔡某某立据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月利率1%。2009年11月20日,蔡某某因农药中毒死亡。2009年11月23日,蔡某某所在单位台州市利农喷雾机厂在台州市××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与被告郏国友、郏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台州市利农喷雾机厂一次性补偿被告郏国友、郏某某人民币260000元。另查明。除两被告外,蔡某某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本院认为,原告与蔡某某自愿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原告以被告郏国友、郏某某系蔡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为由,要求被告郏国友、郏某某在继承蔡某某遗产范围内还本付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颊某某、郏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蔡某某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原告阮某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自2009年6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1%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颊某某、郏某某在遗产范围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金艺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丰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