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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554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浙江金亚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亚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5542号原告:浙江金亚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小鹏。委托代理人:金美来。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富。委托代理人:夏华娟、周东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亚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亚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93元,减半收取2,49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新祥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人民陪审员  吴加茂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范兰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