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国辉与岑其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辉,岑其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64号原告:李国辉,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常宁市,现住慈溪市。被告:岑其栋(又名岑大良),男,195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辉诉被告岑其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徐坚锋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来自